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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权归属及法律规定详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12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处理。具体管辖规定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2. 若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 若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则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法律对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
1. 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未设立县级部门,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介入处理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或指定下级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其他下级部门处理。案件管辖转移后,处理时限自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2. 当事故涉及多个管辖区域时,由起始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若对管辖权存在争议,应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之前,最先发现事故或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进行伤员救助和现场初步处理。
3.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及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需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至军队或武警部队的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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