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续期劳动合同,员工权益如何保障?法院判决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3年入职某某公司,并签订了首份劳动合同。此后,李某在该公司先后担任管理部副总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经理、环保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某某公司与李某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合同期限为4年,自2007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8月起,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且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李某的月薪降低了近7000元。李某于9月初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公司未给予任何解释。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24,515.36元。
律师说法: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期间,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截至2012年10月25日,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合同,系因协商不一致所致。在此期间,李某仍持续为公司工作,公司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方确认,李某在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224,515.36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24,5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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