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土地纠纷殴打女性隐私部位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被告均为会昌县周田镇某村村民,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家公汪某与被告张某清的房屋相邻,中间有一块争议土地。2013年春季,双方曾因该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过争执。2014年4月8日下午2时许,三被告在外就餐后回家,发现原告家在争议土地上种植了树苗,遂由张某明与张某清前往拔除部分橘柚苗和杉树苗。汪某见状上前阻拦,并抓住张某明的衣服,阻止其拔苗。张某明随即动手将汪某打倒在地。
原告刘某闻讯后从家中出来,看到家公被殴打,便与张某明发生争执并展开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刘某抓破张某明的衣服并抓伤其颈部,张某明则撕破刘某衣服,抓伤其胸部,并用脚踢了刘某的腹部和隐私部位,后被赶来的周田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劝阻分开。
2014年4月9日,原告刘某的伤情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胸乳房上部有4×4厘米的青紫伤痕,右胸乳房上部有3×2厘米的青紫伤痕,并伴有部分表皮剥脱;中下腹部触痛明显,其余未见明显外伤。刘某受伤后前往会昌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用4319.89元。
2014年4月16日,会昌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被告张某明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同时对原告刘某处以罚款2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矛盾,本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但被告张某明未能控制情绪,首先与张某清一起拔除原告种植的树苗,随后将前来阻止的年近八旬的汪某打倒,之后又与原告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原告一家在明知土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进行种植,客观上加剧了矛盾的激化,且在争执过程中对张某明实施了抓扯行为,导致其颈部受伤、衣物被撕破,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明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80%赔偿责任,其余20%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张某明在冲突中对原告胸部造成抓伤,并用脚踢其隐私部位,给原告,尤其是作为女性的原告,带来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张某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