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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五种情形及构成要件解析,合同法规定与撤销权行使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68

一、重大误解的主要情形
重大误解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性质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会导致权利义务发生根本性变化,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2.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权利义务不因具体当事人不同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以及依赖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合同标的本身,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购买,或将合金误认为纯金,均属于对标的物质量的重大误解。但若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5.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要素的误解。如果这些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
重大误解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若仅对非主要条款存在误解,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解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人的错误并非源于对方的故意误导,而是由于自身的疏忽或不谨慎。
4. 误解并非出于误解人的故意。若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实则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误解人可以选择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申请撤销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也可通过协商达成,若对方未提出异议,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由于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误解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合同转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若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也将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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