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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解读:超生罚款、未婚生子、产假规定全解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4

深圳市近日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由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名为《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超生将面临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未婚生子虽不视为超生,但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女职工的产假也有所调整。

首先,《条例》明确指出,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而言,深圳市户籍人口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若超生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将分别按该基数的三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若超生两个以上子女,则以超生一个子女的三倍基数为基准,对每个超生子女按相应倍数征收。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计算,夫妻双方基数为73010元,三倍即为219030元。这意味着,从2013年起,超生一个子女的罚款将高达219030元。此外,若被征收人的实际收入高于该基数,超出部分还需按两倍标准加征社会抚养费。

其次,《条例》对未婚生子的情况进行了界定。规定中指出,若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并且在生育后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双方仍需按计征基数缴纳社会抚养费。若在未经批准怀孕的情况下生育第二胎,且在生育时仍未补办相关手续,则需按计征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即730元。

另外,《条例》首次明确了赴港生子属于超生的情形。具体而言,若夫妻双方均为深圳户籍,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另一方为非深圳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将被视为超生。据统计,2001年赴港生子的内地婴儿仅有620人,而到2011年已增至4.4万人。深圳市卫人委指出,赴港生子的趋势几乎每年翻倍,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广东地区,如深圳、广州,逐渐扩展到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这一趋势对香港的医疗资源造成了较大压力。

最后,《条例》对深圳女职工的产假进行了调整。规定中提到,对于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享受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产假外,女方还可额外增加15天产假。结合国家规定98天产假、广东省对晚育增加15天、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带来的35天奖励产假,再加上男方享受的10天看护假,深圳女职工的晚育产假总计可达163天。相比之下,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产假政策也各有不同,但深圳的产假时长在这些城市中相对较高,体现了对女性职工生育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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