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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限与程序详解,了解关键时间节点和流程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55

一、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的规定
1、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若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仍需进行检验、鉴定,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如超过二十日,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仅限一次,其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相同。

2、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同时可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如下:
(1)经现场勘验、检查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肇事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3)需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4)未查获肇事人和车辆,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所得事实,并送达当事人。
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所得事实,并分别送达当事人。

3、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并组织调解。调解应在八日内完成,并制作调解书。
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期限为十日,具体起始时间如下: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报案后,应根据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案件受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伤者救援、财产保护、现场勘查及证据收集。

3、责任认定
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因素,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对肇事责任人作出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决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由调解人员制作并发放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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