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借款能否要求已分居配偶偿还?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符某与单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至10月期间,符某承包经营A公司下属的纺织面料部,因资金不足,先后两次向A公司借款共计1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承包结束后符某仍欠A公司借款382,091元,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本案债务发生于符某与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承包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符某与单某共同归还借款382,0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2月16日,A公司与符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符某承包纺织面料部,若需流动资金,应提供相应抵押(具体抵押协议另订)。协议签订后,A公司陆续向符某提供资金用于支付业务款项。2007年4月30日和6月28日,符某与A公司又分别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其分别于2007年4月4日和6月28日借款30万元和70万元,承诺于2008年4月3日及2007年12月27日前归还。承包经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A公司实际支付业务款项共计1,136,567.37元,扣除符某已支付部分,尚余382,091元未还。符某于2007年10月26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A公司与符某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履行过程中,A公司依约提供流动资金,后双方将该款项性质明确为借款,由符某负责偿还,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因此,A公司要求符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单某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系基于A公司与符某之间的《承包协议》而产生,合同相对方仅为符某,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债务应由符某个人承担。其次,尽管符某签订《承包协议》时,符某与单某尚未分居,单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符某的个人债务,但需注意到,符某出具欠条时,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单某参与经营的可能性较低。此外,符某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难以明确区分所欠债务产生于分居前还是分居后。
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基本前提是双方共同分享了对方经营活动的收益。若一方未实际受益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则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虽然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完全断绝经济往来,但在此案中,由于符某提出离婚,且单某未享受到分居后的经营收益,其对债务的参与程度较低,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单某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以上为关于承包经营期间借款是否可要求已分居配偶偿还的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