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未成年人游乐场摔伤责任归属:谁该承担赔偿?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90

2010年10月4日,张某带9岁的女儿前往海南省海口市南亚广场二楼的大西洋淘气城玩耍。该游乐场规定不允许家长陪同,但张某并未遵守规定,独自带女儿进入。在游玩过程中,小女孩不慎摔伤并导致骨折。据查,大西洋淘气城最初由陈某承租经营,后由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转租。陈某的合同到期后,家乐福于2010年11月4日将房屋转租给刘某,但未更换营业执照。张某因此向陈某、刘某、南亚广场及家乐福提出赔偿要求,但各方均拒绝赔偿,张某遂将四者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刘某未能提供其在接手淘气城时与原经营者陈某就之前债务问题达成处理协议的证据,且南亚广场和家乐福作为场所的产权人和出租人,未对刘某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为淘气城的承租人,但无证据表明其承接了陈某的债务,故刘某不应承担原商户的赔偿责任。家乐福作为转租人,南亚广场作为管理方,对实际承租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监督和审查责任,因此对本案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陈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进入游乐场的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其在活动中的安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张某女儿的医疗费用等共计45179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损害不涉及卫生、消防等安全责任,家乐福和南亚广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为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商户,但事发时陈某仍为实际经营者。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与陈某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45179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