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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宾馆洗澡滑倒致残 法院判决宾馆承担40%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384

去年国庆长假期间,上海的李先生前往吴江探望好友张某,并在附近选择了一家宾馆入住。次日早晨,李先生在浴室洗澡时,因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在浴室门口,导致左腿严重受伤,无法活动,随即大声呼救。宾馆工作人员闻讯赶来,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协助李先生联系老友和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意外造成的前期医疗费用已超过十万元,后续因伤致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相当可观。李先生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宾馆浴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密切相关,具体包括移门关闭时留有缝隙,导致洗澡时水外溅使地面湿滑;卫生间未铺设防滑地砖,且排气扇老化,无法及时通风,从而加剧了地面湿滑的风险。因此,他主张宾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宾馆则辩称,浴室已放置防滑地巾,墙上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宾馆设施较为陈旧,房间内未张贴宾客须知,淋浴间缺少防滑垫,卫生间也未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移门关闭时存在缝隙,排风系统无法正常使用。这些情况表明宾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考虑到该宾馆仅为二星级,其服务标准和设施要求相对有限,法院认为不能对其提出过高的要求。但即便如此,宾馆仍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同时,法院指出,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即便卫生间设有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他仍应预见到地面湿滑的潜在危险,但由于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李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宾馆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但苏州中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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