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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楼顶玩耍坠亡,房东租客共同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16

六龄童出租房顶玩耍坠亡案引发关注。被告钟某因生活需要,多年前在万安县涧田圩镇购买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屋。四年前,他将二楼出租给被告刘某居住,该房屋还设有两间店面,也出租给他人经营。通往二楼的楼梯口处有一扇未安装门扇的木门,存在安全隐患。二楼楼顶靠近街道的一侧设有0.9米高的护栏,另一侧则砌有9公分高的砖墙。

2013年10月1日下午,年仅6岁的钟小(出生于2007年11月6日)与被告刘某之子刘小(出生于2007年12月4日)一同前往刘某租住的二楼楼顶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钟小不慎从楼顶右侧跌落至路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钟小未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照顾、管教和保护的职责。由于钟小擅自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平台,其父母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钟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将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明知通往二楼的门常年未关,且知晓小孩常去楼顶玩耍,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指出,钟某与刘某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各自按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钟某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承担15%,合计赔偿死者父母约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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