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中国姑娘跨国离婚难:法律程序、财产分割与管辖问题全解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7

中国姑娘许倩与外国小伙古纳拉什纳的离婚案件虽由林州法院审理,却给法官带来了诸多挑战,如送达困难和语言障碍等。为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林州法院从郑州委托专业翻译公司,将传票、起诉书等内容翻译成英语和僧伽罗语两种版本,并于今年1月7日分别寄往古纳拉什纳在斯里兰卡的居住地和沙特阿拉伯的工作地。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邮件最终被男方签收。5月17日,林州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许倩及其代理人出庭,而古纳拉什纳虽被合法传唤却未到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法官再次将判决书内容翻译成英语和僧伽罗语,寄往斯里兰卡和沙特阿拉伯。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提醒,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表面上看,跨国婚姻充满浪漫与新奇,但其背后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与无奈。因此,若决定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应充分考虑语言沟通、文化差异、生活习惯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问题。

跨国婚姻在法律层面面临诸多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婚程序**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中有一方为外国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男女双方均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2. 双方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3. 外国人一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若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相关证明,需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双重认证,或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国姑娘跨国离婚难:法律程序、财产分割与管辖问题全解析插图

**二、婚前财产**
在涉外婚姻中,婚前财产的分割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若双方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财产的分配将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管辖**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是当事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有如下规定:

1. **一般管辖原则**:
涉外离婚案件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规定**:
– 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中国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离婚案件原则上不被中国法院受理。若所在国法院以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