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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女方被判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引发关注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60

周鹏与黄娟(均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前后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订婚和婚礼仪式。当时,周鹏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仍然向黄娟支付了8万元彩礼,并且黄娟也提供了若干陪嫁物品。此外,双方还互赠了黄金、白金首饰等财物。婚礼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但不久便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

2013年4月30日,黄娟在未征得周鹏同意的情况下,返回娘家居住并进行了人工流产。随后,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并就彩礼及财物的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周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娟返还彩礼8万元以及金戒指等首饰。

一审法院认为,周鹏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以民间习俗形式举行了婚礼,因此周鹏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两人已共同生活数月,且黄娟已进行人工流产,法院酌情判定黄娟应返还彩礼38785.3元。至于双方互赠的首饰等财物,法院认定其为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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