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介介绍买房被骗,买方能否要求中介赔偿损失?上海律师详解
案例简介:
2013年7月,原告通过被告鸿志房产的中介服务,与被告郑某(现已被通缉、在逃)达成购房意向,购买上海市松江区新北街X弄X号X室房屋。201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鸿志房产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于2013年8月15日,在被告鸿志房产安排下,原告与郑某在该中介场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协议﹥》,并当日支付房款56万元,合计支付58万元。在签约过程中,原告曾询问被告鸿志房产关于该房屋的情况,中介声称房屋手续齐全,相关发票和凭证也无问题,并多次保证交易可以顺利进行。原告因此决定签约并付款。然而,到了2013年8月下旬,原告发现所谓的产权人郑某已失联,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另有其人,郑某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伪造。公安机关已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上网通缉郑某,但至今未能将其抓获。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支付全部款项后,郑某将伪造的发票等文件交由被告鸿志房产保管。原告多次要求中介配合其亲友对文件进行鉴别,但均遭拒绝。被告鸿志房产的行为延误了原告获取真实信息的时间,导致其一周后才得知真相,进而错失了及时报案和协助抓捕郑某的时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鸿志房产在本案中至少存在以下四点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一是未对郑某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适当审查。虽然郑某提交了一组具有较大迷惑性的材料,但作为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被告鸿志房产应承担更为专业、详尽的注意义务。其在未确认房源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即挂牌出售,并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仍未严格审查,放任风险发生,构成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是未履行基本的公证文件审查义务。郑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存在明显错误,该问题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发现,但被告鸿志房产却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此外,其本可通过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及公证书原件,前往同一城市的公证处进行现场核实,却未采取该措施。
三是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已对郑某产生疑虑,但未及时向原告通报,构成不作为违约。
四是被告鸿志房产的经办人员缺乏相应资质,其居间服务存在明显瑕疵。
综上,被告鸿志房产未能履行作为中介机构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应为购房者提供可靠的房源信息,并通过验证、审查、保存证据等方式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协助完成贷款、过户等手续,确保买卖双方顺利交易。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和租赁中介机构,应对客户提供的资质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以防范交易风险。然而,在本案例中,中介未能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甚至未达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标准,导致原告因信任中介而陷入被骗境地。因此,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中介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
1. 中介明知或应当知道一方存在诈骗行为却未告知;
2. 中介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本案例即属于第二种情形,即中介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综上,中介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必须履行基本的审查职责。上海房产专业律师提醒您,在购房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中介的审查,建议在付款前亲自或由专业律师陪同查阅相关材料,以降低潜在风险。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3c22c52-9cce-45e6-a5ad-36042fb11da5&KeyWord=房屋买卖%7C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