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申请流程及详细程序解析,教你如何正确申请调解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申请流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事故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其申请调解的期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致同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如当事人对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或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其不予调解。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十日。具体起始时间根据事故情况而定:若造成人员死亡,从办理完丧葬事宜的时间起计算;若造成人员受伤,则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若因伤致残,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若造成财产损失,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具体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一般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允许当事人旁听,但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程序如下:
1.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3. 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教育;
4.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总额,并确定各方应分担的具体数额。人身损害赔偿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财产损失则按照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
6. 最后,确定赔偿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