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参与人有哪些?调解书效力详解与法律处理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包括以下几类:
1. 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 事故涉及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问题,以及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请求变更、撤销的情况,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法院应宣告该协议无效;
2. 若协议的签署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无权代理,该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4. 若原告以和解协议对损害赔偿事项处理不全,或协议签订后出现新的费用为由,要求增加赔偿,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若和解协议确实未涉及相关部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处理;
5. 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解协议,法院应予以准许,并依法对损害赔偿问题重新进行处理;
6. 除上述情形外,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行政调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交警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就事故责任及处理方式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于民事合同行为。该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