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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私自外出被解聘,企业能否依据员工守则辞退员工?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65

宋某是某中日合资企业的财务部会计。某日上班期间,她擅自离开公司前往自由市场购买水果,被财务部经理发现并进行了口头批评警告。一周后,宋某再次在上班时间偷偷外出逛商场,被副总经理当场抓获。公司依据其内部《员工守则》中关于“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属于乙类过失”的规定,认为宋某两次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宋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并未对她第一次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因此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辩称,虽然第一次处理为口头警告,但并不影响对宋某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且根据《员工守则》,第二次再犯即可立即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束,还应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劳动合同无冲突,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员工守则》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员工的行为准则,也明确了企业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的程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所有违纪行为作出具体列举,劳动合同也通常未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违纪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因此企业通过制定《员工守则》来填补这一空白,具有合理性。

企业在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时,必须同时遵循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根据《员工守则》,对于乙类过失,应先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再犯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未履行书面警告的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即不符合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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