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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合规问题解析:加班费如何依法确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63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杂工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000元,并明确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足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认定,公司应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以及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原则:
(一)优先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若劳动合同未作约定,则按照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同时,上述计算出的加班工资基数及各类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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