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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还到期借款转让是否有效?高利贷债权转让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22

案情简介:未归还到期借款转让后,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2010年1月15日,谢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记载,谢某曾在2007年4月至9月间向吴某借款共计30万元,约定月息6分。双方于当日进行结算,确认谢某尚欠吴某利息100万元,并约定自该日起不再计息。同时,双方商定谢某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吴某反借50万元(不少于30万元),并按月息6分计息,以所累计的利息抵充之前所欠的利息款。待利息抵充完毕后,吴某将本金返还给谢某。然而,协议签订后,谢某并未实际向吴某出借该50万元。

2012年4月16日,因吴某无力偿还许某的借款,其将对谢某的上述债权转让给许某,由许某直接向谢某主张权利。许某认为,其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将对谢某的债权转让给许某,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谢某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2年4月20日为19383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经查明,谢某分别于2007年4月10日、7月29日、10月19日向吴某借款2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借款期间,谢某于同年8月17日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于同年10月26日偿还15万元,10月28日偿还5万元。2007年11月1日,吴某与谢某进行结算,并出具一份“结算清单”交由谢某。该清单详细列明了各笔借款的时间及还款情况,并注明谢某尚欠利息共计191000元,加上未还本金30万元,总计欠款491000元。

根据结算清单内容及谢某提供的还款凭证,可以确认谢某偿还的15万元和5万元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卡号为6222021205000213193、户名为韩琦的银行卡账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吴某与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双方在借款过程中所约定的利率,初期达到月利率12%,之后按月利率6%计算,均已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此外,吴某还将高利息计入本金,继续计算复利,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经核算,2010年1月15日吴某与谢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仅占极小部分,且在2010年已全部清偿。协议书中大部分内容涉及的高利贷利息及复利,依法不受保护。尽管吴某与许某之间的债权转让程序合法,但所转让的债权中包含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部分,因此该债权转让在法律上不具有完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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