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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如何证明?法院驳回无证据支持的加班工资请求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67

案情简介:
朱某与嘉士德食品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其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900元,每月总工资与个人劳动成果挂钩。2012年8月26日,朱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在重庆红楼医院接受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相关医药费用。2012年12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伤情属于工伤。2013年7月31日,经鉴定,朱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朱某领取了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朱某称其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5点至晚上12点,工资按计件方式发放,公司未设定固定定额,实行多劳多得,且未进行考勤管理。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朱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其关于加班时间的陈述,其所提交的打卡记录也与其所述不符,因此法院对其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定。此外,打卡记录未加盖嘉士德食品公司公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公司持有关系,故朱某主张的加班事实无法被确认,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被驳回。

法院判决: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如何证明自己是在加班?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若主张加班工资,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朱某在庭审中虽陈述了其工作时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提供的打卡记录与陈述不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未予采信其加班主张。此外,由于打卡记录未加盖公司公章,无法确认其来源与真实性,进一步削弱了其证明力。由此可见,员工在主张加班工资时,应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资条、工作邮件或证人证言等,以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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