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及构成条件解析,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一、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会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根本性认识偏差,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愿,因此,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通常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发生实质性变化。然而,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以及以特定技能为前提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此类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错误认识,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使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购买,或将合金误认为纯金,此类误解明显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利益,属于重大误解。但若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而不影响其基本质量或合同目的,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要素的误解。如果此类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1)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如果误解仅限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并非源于对方的故意行为,而是因其自身不够谨慎所致。
(4)误解并非出于误解人的故意。在认定重大误解时,不得将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错误认识作为撤销合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