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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类型及处理方式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31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重大误解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会显著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2.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通常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不同而发生根本变化。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或以特定技能为前提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这种误解涉及合同标的本身,往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误解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误将赝品当作真迹购买,或误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这类误解会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造成误解方的损失。但若仅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的误解。若这些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身过失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订立合同。该误解直接影响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无论该误解是单方面还是双方共同产生的。

在重大误解与欺诈之间,存在明显区别。重大误解中,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而非他人故意行为所致;而在欺诈情形下,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是因对方的故意误导行为而产生,即使未造成重大损失,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发生误解,而对方明知该误解却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误解的发生并非由对方的沉默直接导致,因此不构成欺诈。然而,如果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披露商品性能或质量瑕疵等信息,却故意隐瞒,导致对方产生误解,这种行为则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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