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丈夫不付抚养费,孩子状告父亲胜诉
离婚约定丈夫不付抚养费
夫妻离婚时约定,女方不要求男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孩子长大,各类费用增长,在母亲无力独自承担的情况下,孩子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生活费,父亲以离婚时曾明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离婚签订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亲赵某每月给付孩子8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1997年赵某与张某结婚,次年孩子诞生,孩子还不满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和房屋归女方张某所有,儿子由张某抚养,赵某不支付抚养费。后来,因单位效益不好,张某提前内退,每月只有不到1000元的工资,而儿子小东要参加各类补习班,花销很大。无奈之下,小东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1000元。该案一审时,赵某称当初约定自己不承担孩子抚养费,才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状告父亲胜诉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东作为赵某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亲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赵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孩子的成长,其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均已增加。《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对于小东要求赵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