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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付首付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66

案例简介:父母付首付婚后购房,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2013年1月,陈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由其抚养子女,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法院查明,2004年10月,陈某某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以下简称“204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4号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陈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则以陈某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婚后由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有374,239.18元未还。此外,房屋的装修费用10万元由薛某某的母亲出资。

庭审中,陈某某主张,由于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此204号房屋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薛某某则认为,因后续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明确其为共有人,故应将该房屋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

法院委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认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三项(略);
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自行偿还;
五、被告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内的家具自行搬离;
六、原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薛某某房屋折价款148万元;
七、八、九项(略)。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条款并未明确区分父母是否为全资出资,因此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是否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仍存在较大争议。

从立法意图来看,应注重公平与保护原则。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而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其并未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分割。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不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上是关于“父母付首付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律分析。如您在房产分割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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