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分割岳母名下存款,法院认定属赠与不予分割
离婚要求分割岳母名下存款
2008年11月,刘芳因病无法继续在东莞打工,便回到兰州。在外地打工期间,刘芳与丈夫张强的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刘芳回来后,张强提出要与刘芳离婚,在协商过程中,两人就夫妻共同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
原来在2007年底,刘芳回兰州探亲带回了8万元的钱,并决定将这笔钱留给父母养老,之后,她与张强用自己母亲的身份证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为3年。随后,刘芳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的父母。两人协商离婚时,张强提出8万元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刘芳则表示这笔存款是夫妻两人赠送给自己母亲的,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张强将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岳母返还。
法院认定属赠与不予分割
城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张强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张强与刘芳一起将该款以刘芳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此外储蓄存单上户名是刘芳的母亲,表明该款的权利性质已经发生转移。刘芳将该储蓄存单交于母亲,对此张强明知,且已经接受,双方之间就赠予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认定赠予成立。
兰州中院终审认定,该笔存款是张强夫妇共同赠予其岳母的,驳回张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