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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要约法律风险及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69

一、如何防范要约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签订通常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常被称为发价、报价或发盘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律风险:

1. **混淆要约邀请与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提出要约,从而达成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简单依据法律规定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细致分析。有时,形式上看似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实际上构成要约,而要约人却误以为是邀请,导致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若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要求,可视为要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进一步指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中对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则应视为要约。

2. **要约内容不明确或不具体**
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若要约内容不确定或缺乏详尽说明,可能导致受要约人对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给要约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约内容必须清晰、完整,以避免歧义。

3. **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在未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撤回无效。有些企业在撤回要约时未注意这一时间要求,采用与要约相同或较慢的送达方式,导致撤回无效,进而引发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4. **要约撤销存在例外情况**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因此,在要约撤销时,需特别注意这些例外情况,避免法律风险。

防范要约风险,建议由专业人士进行审核,确保要约内容合法、明确,且符合合同订立的规范流程。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此时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丧失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即使受要约人表示同意,也不能成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1.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或对要约内容作出修改、限制或扩张时,要约即失效。若受要约人之后又表示接受,该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即为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若在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仍未作出承诺,要约将失效。此时,受要约人后续的接受表示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的要约。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其“承诺”将被视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接受,原要约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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