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保护一致吗,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10-12) 浏览 108

一.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保护一致吗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

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

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

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

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1、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