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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及有效承诺的条件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27

一、关于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一旦超过承诺期限,要约即失效,只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才被视为有效。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对于口头要约而言,通常要求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时提出的要约以及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如受要约人在当时未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将不再存在。

二、有效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有效的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与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承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若未规定,则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来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中的所有条款,任何对要约内容的修改或添加,均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同意后合同方可成立。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若要约未规定期限,则沉默不能视为承诺。承诺的效力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产生,口头承诺则在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通知不具有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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