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突发精神病,丈夫两次起诉离婚终获法院支持
俗话说“病来如山倒”,现代生活中,由于压力增大,突发精神疾病的人数逐渐增多。在法律上,精神病人通常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当夫妻中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健康且不愿继续维持婚姻时,该如何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呢?
2012年,大宝与小娟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小娟因不满而回到娘家,表示不再返回婆家。同年年底,小娟突然患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大宝与小娟的父母一同将她送医治疗,病情有所好转。随后,大宝以外出打工筹钱为由离开家乡。2013年3月,小娟一家满怀期待地等待大宝归来,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大宝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宝与小娟婚后并无重大矛盾,且小娟正处于患病阶段,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一方患病而以离婚为由逃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大宝的离婚请求。
一年半后,小娟再次在法庭上见到大宝,这一次,大宝态度坚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6月4日,经法院调解,大宝与小娟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大宝一次性支付小娟医疗费及经济帮助款共计5万元。
那么,如何与精神病人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因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
关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关键在于该精神疾病是否能够治愈。无论精神疾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发生,只要能够确认该疾病无法治愈,或者在婚前已知病情却仍选择结婚,且婚后多次治疗无效,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
具体而言,需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若婚前一方隐瞒了精神疾病的情况,婚后治疗无效,此时无需考虑治疗次数和时间;二是若婚前已知对方患病,或疾病为婚后发生,需满足多次治疗无效,且影响夫妻感情的条件,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
在本案中,大宝与小娟婚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且在婚后不久小娟即患病,且久治不愈,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然而,考虑到小娟作为精神病人,其在诉讼中的表达和行为能力受限,法院在判决前进行了调解,最终判决大宝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保障小娟的合法权益。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符合法律公正与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