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财产继承难题:子女反对与法律如何界定
李先生是一位年过八旬的退休老教师,老伴多年前已离世。随着年岁渐长,他愈发感受到孤独。三年前,老同事为他介绍了一位同样丧偶的退休张大妈。两人相处半年,感情逐渐升温,彼此感到十分投缘。张大妈对李先生体贴入微,让他倍感温暖,于是他向子女表达了再婚的意愿,却遭到了子女的反对。
李先生的子女认为,他名下有一套房产,每月还有5000元的退休金,张大妈愿意与他结合,可能是出于对物质条件的考虑,而非真正的感情。然而,张大妈坚称自己与李先生之间是真心相爱,不愿因金钱问题而放弃这段感情。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对于再婚老人而言,婚前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使用。
关于老人的财产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老人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即使子女反对父母再婚,他们也不能剥夺再婚配偶的继承资格。如果老人在婚前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来处理;若未进行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