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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可撤销的认定与撤回方法详解,法律实务指南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65

一、要约中的不可撤销表示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作出。最直接且明确的方式是,要约人在要约中作出一个有效的声明,例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或“我们坚持该要约直至收到贵方的回复”。此外,也可根据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行为推断出其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

关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若当事人所适用的法系明确将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视为不可撤销,则可据此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反之,若该法系认为承诺期限不足以表明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不能据此推断其不可撤销。通则通过两个例子加以说明:第一个例子是,某旅行社在宣传册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旅游,并要求在3天内预订,否则可能无名额。此声明本身并不表明该要约在3天内不可撤销。第二个例子是,乙拟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注明:“9月1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若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该法系认为此声明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若该法系不认为此声明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则要约仍可撤销。

二、要约撤回的合理方式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允许要约人撤回其要约。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此时,要约尚未生效,撤回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在同一文件中,先列明要约内容,随后附加一句“上述内容无效”。

若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撤回要约,需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若要约人于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通常情况下,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而要约已先到达,则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迟到的情况,以确认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其撤回要约的效力仍然成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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