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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房屋无产权证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203

案例简介:交易房屋无产权证

陈某与李某于2004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小滩村的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价格为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5万元则在完成过户手续并交接证件时一次性结清。合同明确指出,办理过户手续由李某主导,陈某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陈某承担。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房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见证律师亦在场并签字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陈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房屋也已实际交付陈某使用。然而,后因房屋价值不断上涨,李某反悔,以合同无效为由向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交易房屋无产权证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出售的房屋未依法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交易房屋无产权证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分析插图

二审法院则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而非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规范。该规定仅是对房屋出卖人的强制性要求,其效力范围不适用于合同的相对方,即买受人。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李某未申请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只是尚未产生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影响其通过原始取得方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亦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李某自愿将房屋出卖给陈某,属于对其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合同是否生效应综合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该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二是李某的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

经查,涉案房屋系李某于1992年经所在村委会同意,按照规划自行建造,属于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虽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李某尚未办理房屋及土地的权属登记,但从事实来看,该房屋并非无法或不应取得权属证书,而是由于李某长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所致。因此,李某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影响其处分权的行使。李某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是基于其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所作出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仅以是否取得产权证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所有权归属以及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因素。以上就是对“交易房屋无产权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法邦网,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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