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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注意事项全解析,如何正确举证?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70

一、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
2.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时,可提交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及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便进行质证。
3. 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以确保法院能够准确理解其内容。
4.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中简要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
5.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需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并说明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掌握的证据线索、所需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7. 当事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如由法院指定,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院在审理中不组织质证。

二、离婚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1. 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按时提交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申请方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预交的,法院将不予准许。申请证据保全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鉴定申请、未预交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认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当事人如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证人出庭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预交的,法院将不予准许。
6.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准许申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逾期未预交的,法院将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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