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是否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要件有哪些?
一、承诺生效时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其效力发生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合同的成立通常基于对要约的承诺,因此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合同成立。这种情形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成立方式。然而,合同成立还存在其他形式,传统上包括三种特殊方式:交叉要约、同时表示和意思实现。
1. 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各自作出相同内容的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乙也同时向甲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均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同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推定双方互为要约人和承诺人,因此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难以明确区分谁为要约人、谁为承诺人,因此将交叉要约视为合同成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2. 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是指在对话方式下,双方同时向对方作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意思表示,没有先后之别。例如,在买卖交易中,双方在条件达成一致时同时拍手表示同意,或者对第三人提出的合同方案同时表示接受。这种情形与交叉要约在本质上相似,只是发生方式不同。因此,同时表示也应被视为合同成立的一种特别方式。
3. 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根据交易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通过承诺通知来表明承诺,或者要约人已明确表示承诺无需通知。如果在相当时间内,受要约人表现出承诺的意思,例如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托人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货人发运要约人所要求的货物等,法律可据此认定合同成立。这种形式强调的是实际行为对合同成立的推定作用,而非传统的明示承诺。
二、承诺应具备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理论通说,承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首先,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应由该特定人作出;若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则不特定人均可作出承诺。非受要约人不得作出承诺。其次,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作出。最后,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是基于要约的拘束力,也体现了要约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规定期限,则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即时作出;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则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即为无条件的接受,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限制、扩张或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而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
但需注意,承诺内容并不需要与要约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允许对非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表示不得变更,否则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
(4)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有例外。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若要约人对通知方式有特殊要求,承诺应按其要求进行。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内容,承诺可通过行为方式作出,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中以作为为主,如供货商在收到订货要约后直接发货。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通常不构成承诺,但在特定交易习惯或要约明确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视为承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