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要件详解,法律实务必备知识
一、承诺生效的时间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若承诺无需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具体要求,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即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承诺到达时间适用该法第1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正式成立,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此时双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但在承诺无需通知的情况下,只要按照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即视为承诺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习惯”是指在长期交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行为方式,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一)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要约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二)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能被其了解和接受,因此要约的生效前提是其必须送达给受要约人。
(三)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已作出订立合同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四)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但必须是明确的。虽然一般认为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广告通常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除非广告中包含悬赏内容,此时则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