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王宝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10-16) 浏览 112

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

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马蓉在起诉书中称,其与王宝强系夫妻关系,8月14日00:21分王宝强在其实名认证个人微博中发布声明。该微博发布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谩骂,甚至连两个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马蓉认为上述内容对其构成造谣诋毁,系恶意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因王宝强行为给两个年幼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诉至法院,要求王宝强停止侵权,立即删除2016年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据了解,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宝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的名誉侵权主要分成两种形式:一是失实的诽谤;二是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

王宝强既然公开说自己老婆出轨,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失实”,否则就可能构成诽谤。当然,不是说王宝强要向公众公开证据,面对马蓉的起诉,他需要的是在法庭上对侵权诉讼举证。至于名誉侵权的第二种形式——“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在之前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中,我们没有看到类似“婊子”“贱货”之类人格侮辱的字眼,恐怕第二种类型的名誉侵权很难构成。

律师表示: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也是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比如,官员的隐私,可能受到公民知情权的限制;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到媒体正当报道权的限制;被保险人的健康隐私,可能受到保险公司权利的限制。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出轨本身就是对配偶婚姻权利的侵犯。如果出轨的确是事实,王宝强作为受害一方,难道还要誓死捍卫这种“隐私权”吗?或者说,马蓉的“隐私权”,难道应该建立在王宝强的配偶忠诚权被损害的基础之上吗?

就像我们讨论“婚内强奸”,婚内强奸的确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女性的性自主权就是不受限制的。否则,武大郎对潘金莲和西门庆捉奸,也算侵犯了潘金莲的性自主权。这个脑洞开得太大。

以上是对“王宝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犯?”的分析和讨论,希望其中的法律分析部分对您有所帮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