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租赁协议欠租怎么办?如何通过欠条追讨租金
案情简介:原告刘地苍与被告自2013年起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1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个人作坊。2015年,因政府开发需要,原告及村民需进行集体拆迁,遂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双方在结算时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并由被告亲自出具欠条作为凭证。此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5500元租金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应依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已就租金进行结算,被告理应按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王先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租费人民币55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先乐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律师说法:口头租赁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遵循该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口头租赁协议,该协议应视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若对租金支付方式、时间等约定不明,可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可依交易习惯或合同条款确定。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关系结束后对欠付租金进行了结算,并出具欠条,该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租赁合同有效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亦应在租赁期满时支付。因此,原告可凭欠条原件向被告追索拖欠的租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未到庭,原告仍得以胜诉并成功追回租金。
该案例说明,在口头订立租赁协议时,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其法律风险,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及时进行结算,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更多房产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