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肇事逃逸让儿子顶缸,儿子劝父自首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简介:父亲肇事逃逸,儿子被迫“顶缸”
2016年5月31日13时许,刘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大型搅拌车,前往某工地送料。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254省道巨野县某路段时,一辆对向驶来的小型面包车突然向右变道,刘某急忙打方向盘避让,因操作过猛导致搅拌车侧翻,与面包车车头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从驾驶室爬出,发现对方车辆损毁严重,担心交警到场后发现其准驾车型不符,遂逃离现场。随后,他使用妻子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谎称是儿子小刘在送料途中发生车祸,请求交警处理。小刘得知此事后,赶到家中,刘某劝其代替自己投案,小刘拒绝,并指出“顶缸”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导致两人均面临刑事责任。最终,小刘劝说父亲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争取受害方的谅解。次日,在小刘的陪同下,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经过。经鉴定,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其妻子与儿子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自首情节获缓刑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刘某在案发后积极预付赔偿金29.9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表现出悔罪态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行为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儿子劝父投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或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若犯罪嫌疑人是在亲友劝说、陪同下投案的,或是在公安机关通知亲友后,由亲友将其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在本案中,刘某在儿子劝说下主动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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