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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铺经营者关门不退预付款,出租方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201

案情简介:租赁商铺经营者突然关门

2016年3月初,个体餐饮经营者齐某(乙方)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与某商业广场的经营者(甲方)签订了一份商铺出租合同,租赁该广场内一间20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餐饮经营。合同中除了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外,还特别规定:乙方须在2016年5月30日前办理完毕营业执照,若未能按时取得,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需在合同成立后五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押金,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若无人向甲方追偿乙方的经营责任,甲方将如数返还押金。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齐某经营的餐馆因特色菜品受到消费者欢迎,生意逐渐红火。2016年10月,齐某开始向消费者推出预付卡充值服务,充值起点为1000元,享受5%的优惠,充值金额越多,优惠比例越高,一次性充值10万元以上的还可享受30%的折扣。随着业务的拓展,餐馆的经营状况持续向好。

然而,在2017年春节假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乙方的餐馆突然停止营业,且消费者无法联系到齐某。章某等6名消费者共计预付了30余万元,遂找到甲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返还预付款,并追究甲方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甲方在出租商铺时,乙方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但乙方在开展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已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经营资格。因此,乙方应独立承担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乙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出租商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商铺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因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该法第43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或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在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但该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形,且出租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在展销会或租赁柜台期间不具备独立经营资格,通常依赖于展销会或出租方的宣传和信誉进行经营。而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方则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收益,因此法律要求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一旦经营者具备独立经营资格,如本案中的乙方,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出租方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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