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钱不还,配偶是否需共同承担债务?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被告杨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詹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明确载明:因营运需要资金,向詹某借出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半年内还清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正,利息为壹分。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之妻江某作为杨某的配偶,主张该债务并非其共同债务,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与江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婚内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被告杨某的借款行为及还款责任并无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江某认为,自己并非借款人,因此没有还款义务,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有权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江某作为杨某的配偶,理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则即使《借条》上仅由一方签字,该债务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某与江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