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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描述单位情况能否证明劳动关系?未签合同赔偿金如何认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1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4日,周某入职某科技发展公司,担任送货员,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4月14日,周某被该公司辞退。在此期间,某科技发展公司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某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交通补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饭补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各项费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尽管周某提交的证据(包括通信详情单、出库单、手札、便签、销售凭证、售后服务维修单、库存对照表、接电话笔录等)均未加盖某科技发展公司公章或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真实性难以核实,但仍有两点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其一,周某能够准确描述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办公地点,表明其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较为熟悉;
其二,周某主张其曾与同事胡某共同工作,且能详细描述胡某的特征。法院曾要求某科技发展公司通知胡某到庭作证,但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胡某确实在外地,亦无法说明周某如何得知胡某的个人信息。因此,法院对某科技发展公司作出不利推定,采信周某关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周某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某科技发展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周某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法院采纳了周某所述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4月4日、月工资为2000元、于2014年4月14日被违法辞退的事实。据此,某科技发展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准确描述单位情况和同事,是否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能够准确描述单位的办公地点、法人信息及同事的特征,法院可据此推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周某虽未提供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确认的证据,但其对办公地点的准确描述以及对胡某特征的清晰陈述,结合某科技发展公司未能合理解释胡某情况、拒绝其出庭等行为,法院作出不利推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某科技发展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周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以上是对“准确描述单位情况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有更多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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