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描述单位情况 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单位辞退员工 员工要求多项赔偿
2013年4月4日,周某入职某科技发展公司,月工资标准2000元,工作岗位为送货员。
2014年4月14日,周某被某科技发展公司辞退。某科技发展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周某以要求某科技发展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交通补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饭补、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驳回其请求后,周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准确描述办公地和同事 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虽然就其与某科技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仅提交了通信详情单、出库单、手札、便签、销售凭证、售后服务维修单、库存对照表、接电话笔录予以佐证,而上述证据均未加盖某科技发展公司公章或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真实性现难以核实。但其一、周某准确描述了某科技发展公司办公地点,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周某对某科技发展公司经营情况的熟识;其二、周某主张与其共同工作的胡X现仍在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并当庭描述了胡X的特征,法院要求某科技发展公司通知胡X到庭,而某科技发展公司主张胡X在外地无法出庭,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某科技发展公司也无法就周某如何了解胡X的个人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应由某科技发展公司承担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采信周某关于其曾与胡X共同在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的主张。结合上述两点,法院足以认定周某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某科技发展公司作为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能的用人单位,未就周某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时间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采纳周某于2013年4月4日入职,月工资标准2000元,于2014年4月14日被违法辞退的主张。某科技发展公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说法 准确描述办公地和同事 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第八十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法和司法审判实践,在劳动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如劳动者能准确描述出单位办公地址、法人和同事的详细情况,也可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周某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单据均未加盖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不足以证明与某科技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周某能够准确描述某科技发展公司办公地点的情况以及准确描述胡某的特征,加之某科技发展公司未让胡某出庭作证,在此只能对某科技发展公司作不利推定,确认周某与某科技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某科技发展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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