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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承诺方式及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4

一、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作出承诺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要求承诺必须以特定方式作出,那么承诺人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若要约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出要约人对承诺方式的意图,则受要约人也应按照该习惯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方式,且根据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承诺,这是承诺的一般方式;
(二)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表明,承诺的法律形式通常是通知,即受要约人通过明确表达的方式表示接受要约,如通过对话、信件、电报、电传等。然而,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有权在要约中设定特定的承诺方式。此外,根据交易习惯,受要约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方式作出承诺。只要交易习惯或要约内容未禁止以行为方式承诺,受要约人便可通过相应行为表达承诺的意思。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权利。一旦要约失效,合同便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即使受要约人之后表示同意,也不能成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要约即失效:
(一)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不接受,或对要约内容作出修改、限制或扩张。一旦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失效。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即为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再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是视为新的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该“承诺”被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从而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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