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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9.3万元,诉讼时效如何保护?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86

案情简介:业主拖欠物业费9.3万元

本案被告何先生是长信海景花园的业主,共拖欠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物业)33个月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总计9.3万余元。卓尔物业表示曾多次向何先生催缴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持续催缴的行为。在庭审中,何先生提出抗辩,称2003至2004年期间因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诺免除该阶段的物业费;2010至2011年期间因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同意减免相关费用。此外,他还指出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物业费诉讼请求因超时效被驳回

秀英法院经审理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确实存在未缴纳33个月物业费的事实。但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直至2017年5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法院于8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物业费诉讼时效的保护方式

通常情况下,若债权到期后两年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如持续催收、重新确认债权或重新约定履行期限等),则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法院一般会支持该抗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根据司法的被动性原则,若被告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实施,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因此,对于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物业费欠缴问题,若未在3年内提起诉讼,仍可能面临时效届满的风险。

以上案例介绍了业主拖欠物业费9.3万元的情形及物业费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事先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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