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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及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85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该要约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此时,被撤回的要约仍处于未生效状态。若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但按照其通知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应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则应视为该撤回通知未迟到。然而,我国《合同法》对此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应当及时发出承诺通知,若相对人未及时通知,且其未通知的情形为要约人所知,要约人可视为未迟到,撤回通知仍具效力。

二、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分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第19条规定,若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则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点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即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即撤销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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