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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生效要件及失效情形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84

一、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应明确表达出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构成要约,而是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悬赏广告则被视为要约,因其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意图。

(二)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应当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对象。特定对象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但必须是明确的。例如,某水泥厂向四家建筑公司分别发出销售500吨水泥的要约,即为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然而,广告一般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除非其内容构成悬赏广告。

(三)要约内容须具体明确
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了解要约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通常不构成有效的要约。

(四)要约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要约人只有在了解要约内容后,才可能作出承诺。因此,要约的生效以送达为前提。

二、要约在何种情形下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此时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无权再作出承诺。要约失效后,合同不成立,受要约人即使作出承诺,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失效:

(一)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当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或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限制或扩张时,要约即失效。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再次表示接受,该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若要约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且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即为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一旦该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即失效。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再表示接受,视为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其“承诺”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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