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莫名成广告公司股东,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青网报道:近日,海口的杜先生遇到了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他的妻子韦女士名下突然出现了一家广告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龙华区龙昆北路25号,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于2014年9月。更令人不安的是,该广告公司因税务问题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杜先生表示,妻子的身份证于2013年7月遗失,随后补办,两个月后才重新拿到新身份证。因此,他怀疑是有人冒用其妻子的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
为了注销这家公司,夫妻二人多次奔波于工商、派出所和税务等部门,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令他们感到十分头疼。
那么,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所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首先,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未完成出资,则需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行为,那么该债务可视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其次,若公司为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人)则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外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均可要求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企业是在婚内设立,并且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若股东的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产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例如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使用,那么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前社会信息泄露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每个人都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因身份信息被盗用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