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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赠与房产有效吗?孤寡老人房产继承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12

案情简介:
花甲一生未婚,无子女,晚年独居养老院,唯一的亲人是其哥哥的儿子花乙。花乙经常前往养老院探望老人,给予其情感上的慰藉。2009年8月5日,花甲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在神志尚清醒时,向陪同前来的两名养老院护工表达了自己对侄子花乙的感激之情,并表示希望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花乙。由于当时病情危急,未能留下书面遗嘱。两天后,花甲不幸去世,两名护工将这一口头遗嘱告知了花乙,花乙随后为老人办理了后事。

然而,花乙在得知花甲的房产被原单位A公司占有后,多次前往索要未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法院判决: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指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有权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即为合法有效。本案中,花甲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花乙,虽未书写,但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花乙所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则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花甲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且无书面遗嘱可替代,因此该口头遗嘱有效。

此外,花甲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其侄子花乙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因其长期照顾老人,花甲将其房产赠与花乙的行为具有遗赠性质。根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逾期未表示则视为放弃。本案中,花乙在得知遗嘱内容后及时主张权利,符合继承条件,A公司无权继续占有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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