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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擅自出售妹妹房产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87

案情简介:
2006年,广东深圳打工多年的丰某在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但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建成后,因丰某长期在广东工作,房屋实际由其姐姐大丰居住。2010年4月12日,丰某回到老家,发现姐姐大丰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丰某所有的第二层房屋(约120平方米)出卖给冯先生。丰某随即告知冯先生,要求其返还房屋,但冯先生不仅不配合,还开始对房屋进行装潢。丰某认为,由于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依法不能进行买卖,且大丰无权代理其出售房屋,因此大丰与冯先生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冯先生的装潢行为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并判令冯先生立即停止装潢行为。

被告冯先生辩称:该房屋是用他的购房预付款建造的,当时大丰并未告知他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大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他不同意退还房屋。
被告大丰则表示:丰某所述情况属实,她确实擅自将房屋卖给了冯先生,现丰某不愿出售,且该房屋依法不能出售,她愿意退还冯先生已支付的房款。

法院审理:
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李某与冯先生之间的售房协议无效;
2. 冯先生将所购买的房屋返还给丰某李秀凤,并撤走在该房屋内的所有财物;
3. 冯先生将房屋钥匙交予大丰;
4. 大丰返还冯先生购房款13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108000元,合计238000元;
5. 其他无争议。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被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9条则对表见代理作出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成立。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点:
(一)若表见代理成立,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有效。即使行为人无权代理,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合同依然有效,被代理人不得随意撤销。
(二)无权代理人应对其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人的过错程度,依法请求赔偿。

然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基础。表见代理通常发生在夫妻或父母子女之间,且需满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法律要件,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其他可推定授权的行为。本案中,大丰作为非产权人,擅自出售丰某的房屋,且未提供任何授权证明,冯先生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大丰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综上,大丰在未获丰某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屋,事后亦未得到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以上是关于“姐姐擅自将妹妹房屋出售他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房产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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