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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未完成,劳动者工资是否应支付?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10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4年3月10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2014年6月9日,刘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明确离职原因为“1. 无法达到岗位要求;2. 无法适应公司流程”。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1日正式解除。然而,公司未支付刘某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离职交接手续,要求其先办理交接再支付工资。刘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在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仍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因此公司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公司以刘某未完成离职交接为由拒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认定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其基本的法定权利。即使劳动者尚未完成离职手续或未按照约定办理交接,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在本案中,尽管刘某在提出离职时未依约完成交接,但其在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未完成离职交接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相应工资,若拒不支付,则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离职手续尚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与解答。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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