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解析2016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要点与适用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共包含十九个条文,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二)明确规定,在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中,若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同时,规定若协议离婚未成功,事先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正确理解该条文,需厘清以下几个法律关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方、首付款支付方与个人债务方之间的关系、财产约定分割与法定分割的适用、以及该条文作为独立法条与整部《婚姻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该条文第一款指出,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其中,不动产登记于婚前或婚后均有可能,但通常情况下,婚前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对此无异议。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则可能因当地政策或夫妻之间协议等因素产生,引发争议。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约定的共同财产,也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在不动产登记时,可能仅登记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而实际购房合同签订方另有其人,因此在处理此类财产时需特别注意合同签订方与登记方之间的关系。
该条文强调了产权登记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在涉及高额财产的不动产分割时,法院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依法作出判决。这也反映出不动产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性,因其价值高、增值快,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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