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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情形详解,合同成立关键知识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97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也称为要约的约束力,是指当要约满足特定条件时,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约束。要约的生效时间是其效力的重要体现,通常情况下,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间。

此外,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决定了其法律效力的持续时间。要约的有效期限由要约人自行设定,若未明确约定,则应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合理期限通常包括三个部分: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此时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丧失承诺的权利。一旦要约失效,合同便无法成立。根据合同法,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要约将失效:

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或对要约内容作出修改、限制或扩张。当要约人收到此类拒绝通知时,要约即终止效力。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再次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即为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若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再表示接受,该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是视为新的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任何实质性修改均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此时的“承诺”实质上构成新的要约,原要约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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